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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留學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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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留學生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回國留學證明材料

1、帶序列號hgblaoda的報到登記表打印件,並貼2寸照片一張;

2、護照身份頁,在學期間英國所有有效簽証頁複印件;

3、就讀學校出具的証明信原件(材料1·中字母是嶶信號·註明攻讀專業的起止時間以及學位,簽發人員的聯繫方式);

4、同意大使館到你就讀院校覈實情況的授權信;

5、畢業証書複印件;

6、成績單複印件,如無考試成績,可不提供,需學校出具相關說明信原件。

7、貼足英國郵資並寫清楚回郵地址的中號(A4紙的一半)回郵信封。

8、回國機票複印件,或電子機票確認件,或學業結束後回國時護照入境蓋章頁複印件,並請將學成回國的入境章及日期標示清楚。

【篇二:留學生歸國證明材料準備】

留學生歸國證明材料準備

【1】

申請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須向留學人員所在館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材料:

1。本人護照及簽證等出入境信息

2。學習或進修證明材料;

3。回國行程票據;

4。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1、申請材料列表(附件一)

2、申請人基本情況表(附件二)

3、護照照片頁複印件

4、在澳有效簽證複印件

5、學校錄取通知書(COE)複印件

6、學生證複印件(需JP蓋章簽字)

7、成績單複印件(需JP蓋章簽字)

8、學位證複印件(需JP蓋章簽字),如學業完成即回國,而學位證書還未頒發,可請校方出具完成學業證明信代替學位證書。完成學業證明信須提供原件。

9、回國機票複印件

10、國內單位接收證明原件(只要求持PR、Bridging和Temporary簽證者提供)

11、含郵資回郵信封一個(最小號的,長22cm,寬11cm即可)

留學生歸國證明材料說明

1、所提交的複印件可經校方(Student Service)或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蓋章並簽字。已經回國者可用國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件代替。

2、在昆州正規高等教育機構以攻讀學位爲目的、且留學期限在10個月以上、學成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有資格提交《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自畢業之日起(以學位證書籤發時間爲準),超過一年者,不予辦理。

3、郵寄申請材料須提供預付郵資的回郵信封並填寫好正確的回寄地址。郵寄地址最好使用固定居住地址,臨時通訊地址最好兩個月之內有效。

4、請注意中國沒有適用於從澳洲回郵的郵票和信封。因此,請在回國前在澳洲預先購買。如果回國前沒有購買澳洲郵票或回郵信封,可以委託在澳的朋友代爲購買寄回,也可以將申請材料委託在澳洲的朋友或同學辦理。萬國郵聯郵資兌換劵(union Postale Universelle)不能替代澳洲郵票,無法使用。

5、如果你郵寄材料2個月後仍沒收到證明,則可能屬於以下三種情況:

1)你郵寄的材料在郵寄過程中丟失,我處沒有收文記錄。請重新郵寄材料辦理。

2)你遞交的材料與規定不符無法辦理。請重新按要求補充材料,並附信加以說明。

3)我處電腦已經錄入受理你的申請,而你未收到證明。這種情況基本屬於郵寄地址不詳或其他郵遞原因。請重新提供回郵信封,我處爲你補辦證明第一聯。

6、申請材料請按上述順序排列並註明編號後提交。合格的申請材料處理時間約爲10個工作日;不合格的申請材料自動作廢,不予退還。

【篇三:日本留學生辦理回國人員證明材料及流程】

一、日本回國證明辦理材料

1、護照首頁(有照片頁)複印件。有效護照如曾辦理延期,還需提交延期頁複印件。

2、學位證明文件或進修研究證明文件,其中:

(1)留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學位記」或「卒業証書」或「稱號授與書」),及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修了証明書」或「卒業証明書」、「學位取得証明書」);

如不能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需提交學校出具「學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見込証明書」。

(2)從事科研或學術交流人員:學校或研究單位出具的進修或研究證明。

(3)在國內取得博士學位後赴日從事博士後研究人員需同時提交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和在日研究證明原件。

(4)中退者:退學證明書及在學證明書。

3、留學人員赴日後簡歷。doc請下載附件,打印後填寫相應內容。

二、辦理日本《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地點

1。留學人員請根據所在領區到使(領)館教育處(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各領區劃分如下:

(1)東京領區

東京都、神奈川縣、千葉縣、愛知縣、崎玉縣、岐阜縣、福井縣、富山縣、石川縣、長野縣、山梨縣、靜岡縣、羣馬縣、櫪木縣、茨城縣、宮城縣

(2)大阪領區

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滋賀縣、三重縣、愛媛縣、高知縣、德島縣、香川縣、廣島縣、島根縣、岡山縣、鳥取縣

(3)福岡領區

福岡縣、佐賀縣、大分縣、熊本縣、鹿兒島縣、宮崎縣、沖繩縣、山口縣、長崎縣

(4)札幌領區

北海道、青森縣、秋田縣、巖手縣

(5)新潟領區

新潟縣、福島縣、山形縣

三、注意事項:

1、《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對留學人員留學經歷的證明,長期有效。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後辦理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等手續的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不予補辦。

3、由於種種原因回國前未開具者,可委託在日本的友人到教育處補辦,除本須知第二條規定中材料外,還需提供委託辦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