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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維坦》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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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維坦》是由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所創作的一本書,下面爲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這本書的主要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利維坦》內容簡介

作品簡介: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於1651年出版了他以怪獸Leviathan命名的著作----《利維坦》,意在用以比喻一個強大的國家,藉此論證君權至上,反對“君權神授”。傳說,在上帝造人之後,人請求上帝:“上帝啊,我們太弱小了。請你再創造一個英雄吧,讓他保護我們”。上帝說:“英雄在保護你們的同時,也會欺壓你們,吃你們”。後來人們爲了抵禦各種外來的風險,自己創造了一個利維坦,創造了一個能讓他們有歸屬感的龐然大物----政府,但政府這個利維坦(Leviathan)有雙面的性格。它由人組成,也由人來運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種半神半獸的品質,它在保護人的同時,又在吃人。所以,就有了人類社會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維坦關進籠子裏一說。

內容簡介:

論人

霍布斯以討論人性作爲本書的首部分。他將一個人類描述爲一種不斷變動的事物,他試圖通過實例來指出人類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現,也就是說,無需訴諸一外在於人類心靈、非物質的靈魂或是能力。 霍布斯接着將這種術語定義清楚。 善和惡不過是用來形容一個人的喜好和慾望的術語,而這些喜好和慾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遠離某對象的心中傾向。 他指出當時最有影響力的政治神學,經院哲學,之所以興盛發展是建立將許多日常用語混淆在一塊,像是“無形的物質”一詞,這對於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種詞語上的矛盾。

霍布斯在描述人類心理時,完全沒有提及“至善”(Summum Bonum),這是過去的權威主張。不僅是在概念的“至善”是多餘的,並且從人類慾望的多變性來看,也不可能有這樣的事物。因此,任何政治共同體若希望提供其成員最大的利益,將會被這種目標所分裂,因爲沒有人可以決定什麼是最大的利益。 其結果將是內戰。

然而,霍布斯指出有“至惡”(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惡的存在。此即對暴力死亡的恐懼。 一個政治共同體可以建立在此種恐懼上。

既然沒有“至善”,自然狀態下的人就不會組成一個最尋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團體。但在一個政治共同體之外,則是一個無政府的狀態。 有鑑於人類本性與慾望的多變性,以及對稀缺資源的需要以滿足這些慾望,自然狀態,如霍布斯所稱這個無政府主義的情況,必然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間的戰爭。即使兩個人不爭鬥,也不能保證一人不會因爲其財產或是某種受屈的榮譽感試圖殺死另一人,所以他們必須不斷地對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搶先攻擊自己的鄰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 因此,在人人相互爲敵的戰爭時期所產生的一切,也會在人們只能依靠自己的體力與創造能力來保障生活的時期中產生。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爲其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舉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等都將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 因此,如何避免自然狀態變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這種思考往往與自然法思想密切相關,但霍布斯認爲這不應該稱作“法”,因爲沒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實行。人類理性最關注的便是尋求和平,但當和平無法達成時便會思考如何以戰爭取得最大利益。 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狀態中沒有正義的存在,每個人對於任何事物都能夠聲稱自己具有所有權。 自然法的第二守則即是,任何人都應該放棄主張擁有一切事物,當其他人也願意如此做的時候,藉此遠離自然狀態,並且建立一個有權統治這些事務的共和國。霍布斯總結第一部分,指出能夠落實上述兩條的另外17條自然法原則,並且回答一個主權國家當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時,這個主權代表了什麼意義。

論國家

第二部的開頭便論述一個國家存在的目的:"我們看見天生愛好自由和統治他人的人類生活在國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縛,他們的終極動機、目的或企圖是預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保全自己並因此而得到更爲滿意的生活;也就是說,要使自己脫離戰爭的悲慘狀況。正像第八章中所說明的,沒有有形的力量使人們畏服、並以刑法之威約束他們履行信約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兩章中所列舉的自然法時,這種戰爭狀況便是人類自然激情的必然結果。"國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個其他的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與這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與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爲。” 主權有12個主要權利:

由於他們訂立了信約,這便意味着他們不再受任何與此相反的舊信約的約束了。這樣說來,已經按約建立一個國家的人,由於因此而受信約束縛必須承認某一個人的行爲與裁斷,按照法律說來,不得到這人的允許便不能在自己之間訂立新信約,在任何事物方面服從任何另一個人。

因爲被他們推爲主權者的那個人承當大家的人格的權利只是由於他們彼此間的信約所授與的,而不是由他對他們之中任何人的信約所授予的,於是在主權者方面便不會違反信約;這樣一來,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權作藉口解除對他的服從。

由於多數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見宣佈了一個主權者,原先持異議的人這時便必需同意其餘人的意見;也就是說,他必須心甘情願地聲明承認這個主權者所作的一切行爲,否則其他的人就有正當的理由殺掉他。

由於按約建立國家之後,每一個臣民便都是按約建立的主權者一切行爲與裁斷的授權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個推論說:主權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對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構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沒有理由控告他不義,因爲一個人根據另一個人的授權做出任何事情時,在這一樁事情上不可能對授權者構成侵害。

根據以上所說的道理看來,處死一個主權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對主權者加以其他懲罰都是不義的。

決定哪些學說和意見有害於和平,哪些有利於和平,決定對人民大衆講話時什麼人在什麼情況下和什麼程度內應受到信任、以及決定在一切書籍出版前,其中的學說應當由誰來審查等都屬於主權範圍。因之,主權者便有權審定意見和學說,或任命全體審定人,把這事當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這樣來防止糾紛和內戰。

主權還包括以下的全部權力,即訂立規章,使每一個人都知道哪些財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爲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

司法權也屬於主權的範圍。這就是聽審並裁決一切有關世俗法與自然法以及有關事實的爭執的權利。

與其他國家和民族宣戰媾和的權利也是主權範圍內的權利。

平時和戰時一切參議人員、大臣、地方長官和官吏的甄選權也屬於主權範圍。

交付給主權者的權力中還有根據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對每一臣民頒賜榮銜爵祿之權以及施行體刑、罰金與名譽刑之權。

必須有榮銜法規,並且還要有一個公開的尺度來衡量對國家有功或者有才能爲國立功的人的身價;此外還必須有某一些握有武力來執行這些法律的人。

霍布斯明確反對的權力分離的想法,像是以後美國憲法的[三權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過去比較沒有重視的部份,他主張媒體審查並且反對言論自由,只要這對於主權的統治有所危害。“管轄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根據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種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 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轄權,後者叫做專制管轄權。

國家的類型

國家的類型有三個形式(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

國家的區別在於主權者的不同,也就是在於代表全體羣衆和其中每一個人的人有差別。統治權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組成的會議手中。而會議則要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權進入,便是並非每一個人、而只有不同於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權進入,因此我們便顯然可以看出,國家只有三種。因爲代表者必然不是一個人便是許多人。如果是許多人,便不是全體組成的會議,就是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當代表者只是一個人的時候,國家就是君主國,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會議時便是民主國家或平民國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便稱爲貴族國家。

而且就只有這三種:

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國家了。因爲主權必然是不歸一個人握有,就要由許多人握有,或全體握有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一點我在前面已經說明了。在歷史和政治書籍中還有其他的政體名稱,如僭主政體和寡頭政體等。但這些並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稱,而只是同一類政府形式遭人憎惡時的名稱。因爲在君主政體之下感到不滿的人就稱之爲僭主政體,而不高興貴族政體的人就稱之爲寡頭政體。同樣的道理,在民主政體之下感到不滿的人就稱之爲無政府狀態,意思就是沒有政府的狀態。但我認爲任何人都不會相信,沒有政府也算是一種新的政府。根據這同一理由,人們也不應當在他們喜歡某種政府時便認爲它是某種政府,而在不喜歡或受到統治者壓迫的時候又認爲它是另一種政府。

在實際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這三種國家的差別不在於權力的不同,而在於取得和平與人民安全(按約建立國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別。如果把君主政體和另外兩種政體加以比較,我們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論任何人承當人民的人格、或是成爲承當人民人格的會議中的成員時,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雖然留意謀求公共福利,但他會同樣或更多地留意謀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屬和親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數情形下,當公私利益衝突的時候,他就會先顧個人的利益,因爲人們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說來比理智更爲強大。從這一點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說:公私利益結合得最緊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進也最大。在君主國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財富、權力和尊榮只可能來自人民的財富、權力和榮譽。因爲臣民如果窮困,鄙賤或由於貧乏、四分五裂而積弱,以致不能作戰禦敵時,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榮與安全。然而在民主政體或貴族政體中,公衆的繁榮對於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運說來,所能給予的東西往往不如奸詐的建議、欺騙的行爲或內戰所給予的那樣多。[2]

繼承

繼承權永遠與主權密切相關。民主和貴族的繼承製較爲簡單,君主制則相對困難:

關於繼承權的問題,最大的困難發生在君主政府之中,這種困難所以產生是因爲初看起來誰將指定繼位者不明確,有許多時候他所指定的繼位者是誰也不明確。因爲在這兩種情況下需要運用的推理都比每一個人一般慣於運用的更嚴格。

因爲在一般人都沒有仔細思考。 然而,繼承絕對是君主的天賦權力:

關於具有主權的君主的繼承者由誰指定的問題,寫的真的很爛,(因爲選任的國王和王侯並不具有主權的所有權,而只具有使用權),我們要考慮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國王有權規定繼承問題,便是這種權利又重新歸於散亂無紀的羣衆之中。因爲在這種情形下:具有主權所有權的人死去之後根本沒有給羣衆留下任何主權者,也就是沒有給他們留下任何大家應統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統一行動的代表者,於是他們便不能選舉任何新君主;這樣一來每一個人便都有平等的權利臣服於他認爲最能保護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話,他還會用自己的武器來保衛自己,那樣就是回到混亂狀態當中去,回到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狀態當中去,和當初建立君主國的目的背道而馳。因此我們就可以顯然看出,君主國一旦按約建立,就永遠將繼承者的問題交給在位的國王根據其判斷與意志處理了。

但是由誰任命君王則不總是確定的:答案是:

有時還會發生在位之王指定繼承其權力的人是誰的問題。這一問題可以根據他明確的語言和遺囑決定,也可以根據其他充分的默認表示來決定。

這意味着:

當他在世時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過明確的話語或遺囑來宣佈,如羅馬最初的幾位皇帝宣佈其繼承人的情形就是這樣。

要注意的是,這並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因爲繼承人一詞本身並不意味着傳位者的子女或近親,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佈的應繼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因此,如果一個國王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地宣佈某某人將成爲其繼承人,那麼這人在前任國王死後馬上就具有當國王的權利。

然而,實際上這代表了:

但在沒有遺囑或明確的話語的地方,就要遵從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種就是習慣。因此,在習慣規定絕對應由最近的親屬繼位的地方,最近的親屬便有繼位的權利。因爲在位之王不願如此的話,他在世時是很容易宣佈這一點的。

所以在現實中我們首先會挑選長子。

宗教

在“利維坦”,霍布斯明確指出,主權有權干預宗教信仰與教條,而且如果不這樣做的話,他是自起爭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論,但指出他會順從主權的意志(當主權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讀者:“利維坦”是在內戰期間所寫),無論主權的理論是否合理。塔克認爲,它標誌着霍布斯是宗教戰爭後共和國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稅制

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權徵稅的問題,不過他的經濟理論並不如政治理論受到重視。 霍布斯相信正確的平等也包括了徵稅的平等。稅制的平等並不基於財富的平等,而是根據他對於國家法律的維護與維持所盡的心力。 霍布斯也支持國家應該要幫助那些無法自力更生的人,這便從國家的稅收裏支出。

作者簡介: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國人,他是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他對國家和法律的根本問題進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維坦》、《論公民》等。他的《利維坦》具有非凡的邏輯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學得到了一種邏輯嚴密的系統發揮,成爲經世名著。

作品思想

“利維坦”指一種威力無比的海獸,霍布斯以此比喻君主專制政體的國家。該書主要論述作者的國家起源學說和社會政治思想。他認爲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但在人人爲敵的“自然狀態”中不能夠實現。人們爲了擺脫這種狀態,便訂立契約,國家由此產生。他主張君主專制制度,強調王權高於教權。此外,還闡述了他的唯物主義認識論學說,揭露了經院哲學和宗教迷信的危害。

霍布斯認爲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因此人類的自然狀態就叫做享有充分的自然權利的狀態。“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世界再沒有比這現象更足以表達才智的平等分配。由於人們能力的平等,彼此就會成爲仇敵,爲了實現自己的願望,人們就設法控制或征服他人,相互疑懼,彼此爭鬥其次.人天生是惡的,不斷髮生爭執。霍布斯說:“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發現有三種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由於這些爭執。便引起相互間漫無止境的掠奪,乃至於血腥屠殺,所謂“人對人像狼一樣”的名言就是這樣引申出來的。他的結論是:人的自然狀態就是處於“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在這種人人互相爲敵的戰爭中,沒有什麼是不公道的。因爲當時沒有公共的權力,沒有法律就沒有公道。雖然自然狀態下的人是平等的、絕對自由的,但這無疑是一個苦難的自然狀態。當然,霍布斯並不相信這種自然狀態曾經真的普遍存在過,他只是作爲一種理論上的推導。

霍布斯強調,爲使人類不致在互相殘殺中被消滅,“必須尋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類竭力走出自然狀態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則——自然法,它用來限制每個人基於本性與本能的自然權利,以便維護和平與秩序。霍布斯說:“自然律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其自然法的中心點是“自我保存”的個人主義。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論述人類如何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和政治狀態的,也就是如何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的,爲此,他提出了十四條自然法原則,概括起來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他斷定,自然法的原則和內容是能夠被人遵守的,而且永恆不變。因爲自然法的根本原則和目的是“尋求和平”,而和平則是人們滿足自己慾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變的。

在自然狀態下雖有自然法起調整作用,但人類要擺脫人與人的敵對狀況,必須尋求能使大家畏懼並指導其行動以謀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權力,社會契約是人類走出自然狀態的必經之路。人們通過訂立契約,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集體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轉化爲一個意志。於是,人們就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讓給一個統治者來支配和管理,在他們之間建立起一種公共的權力,避免無窮的爭鬥,根據這種契約便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於是就形成了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