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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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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是由作家約翰.密爾所創作的一本書,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下面爲大家簡單介紹一下《論自由》內容簡介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論自由》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論自由》是英國著名思想家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最重要的政治著作, 完成於1859年。嚴復在1903年譯成中文,以《羣己權界論》爲書名。1959年商務印書館重譯出版。2009年10月1日南京譯林出版社重譯出版。

全書中心論題有三個:

(1)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2)論個性自由;

(3)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

通讀該書,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力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

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爲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密爾認爲,個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標時,無論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對他人利益的影響,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判斷這種行爲正當與否的標準是:是否對社會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爾所強調的個人自由是種社會自由,這體現了密爾對如何實現自由原則的思考。他認爲人格的價值不僅是形而上學的教條,而是在實際條件下要實現的東西。《論自由》肯定思想和討論自由,並要求政府不僅要通過消極地不干預來保障公民自由,還須依靠立法來創造和增進公民自由。體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會,社會要素被引入密爾對自由的討論之中。密爾認爲,政治自由和社會自由本身具有價值,人們對自由的追求不僅於己有利,也使社會能從中得到好處。

通過密爾的論述,自由的範圍更加廣闊,自由主義哲學也更加貼近時代要求。自由原則和自由主義哲學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獲得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論自由》共5章,以公民自由爲中心,對自由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闡述。

第一章爲引論,指出全書要闡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探討社會對個人施用權力的性質和限度。認爲干涉社會成員行動自由的唯一目的應是“自我防衛”──防止對他人的危害。宣佈自由是在不剝奪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第二章論述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認爲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

第三章闡述個性的自由發展,認爲這是人類幸福的首要因素,會使人對自由、對他人更有價值。主張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反對社會習俗的專制。

第四章討論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源於社會對他的保護。社會成員的行爲只要互不損害利益和權利,只要爲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受損害與妨礙而承擔責任,就不受社會強制。

第五章重申兩條基本原則:個人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也不得對之干涉;個人行動若有害於他人利益,個人要向社會負責,要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作者簡介:

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生於英國倫敦,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著名的自由主義法學家。自幼在父親的嚴厲管教下受教於英國和法國,爲《旅行者》、《編年史早報》、《威斯敏斯特評論》、《法學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後,應聘主編《倫敦評論》。在此期間的著述後被收入《論文集》中(1859)。密爾主要著作有《邏輯方法》(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婦女屈從》(1869)、《論自由》(1859)、《代議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議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論述代議制的專著,是密爾政治思想特別是國家理論的一部重要著作。約翰·密爾的代議制理論主要包括代議制政府的形式、職能、民主制、選舉權、議會以及地方代表機關和民族等問題。約翰·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爲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爲: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因此,當1903年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羣己權界論》。

作品目錄:

導 讀 爲什麼我們今天依然還要讀穆勒?

獻 辭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

第三章 論作爲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第四章 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

第五章 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譯後記

圖書簡介:

《論自由》一書寫於1859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密爾在《論自由》中開宗明義,闡明《論自由》的主題不是討論所謂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即社會可以合法地施加於個人的權力之性質和界限。”嚴復在譯密爾《論自由》時,把書名譯爲《羣己權界論》,實在是精闢地理解了密爾著作的主旨。應該說,羣己權界問題並不是密爾時代纔出現的新問題,密爾注意到,“它幾乎從最遙遠的古代開始就一直把人類區分開來”。不過,密爾強調,在他的時代,一些“比較文明”的國家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進步階段”,出現了新的情況下,對於自由問題,“要求人們給予不同、更爲根本的對待”。這一 “新階段”的最大特徵是民主化與商業社會的勃興。

民主化的出現給人類追求自由的事業帶來新的課題。在民主化之前,人民通過制約政府權力來保障自已的自由。一方面,人民可能以憲法限制政府的權力,維護個人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另一方面,人民可能期望通過民主的方式控制政府,使其追求人民的利益。然而,隨着民主化的出現,人們愈來愈清楚地看到,“運用權力的‘人民’與作爲權力施加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一回事;而所謂‘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已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餘所有人管治的政府。”這樣就會出現一種情況,大多數人民監督制衡政府,使專制暴政的弊端在民主社會中不復存在。

密爾還特別注意到現代商業社會所帶來的平等化、平庸化、與趨同化傾向。密爾認同商業社會是一個傾向於平等、平均、平庸的社會,在這種社會,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們現在讀相同的東西,聽相同的東西,看相同的東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懼也指向相同的對象,擁有相同的權利與自由,以及主張這些權利的相同人的手段”。大衆教育的普及,傳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業製造業的發達,“所有原因結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敵視個性的勢力,以致不容易看出個性如何還能保住其領地。”

《論自由》(OnLiberty)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爲,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如果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意見都一致,而只有那一個人持相反意見,人類也沒有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論自由》還探討了自由理論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簡單將之歸結爲兩句格言: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爲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

宗旨思想

《論自由》認爲公民自由所應當包括的三個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討論的自由,即在科學、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問題上,人民有形成、闡述和堅持自己意見的自由。思想自由,通常也稱爲思想自由權。英國曆史學家伯裏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書中稱:希臘人之所以使我們永遠銘感難忘,乃是因爲他們最初發現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作爲一項概念的提出則始於17、18世紀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革命。關於思想自由的概念,學界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有着各種不同的表述。筆者認爲思想自由是進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張、意見和想法的權利。思想自由強調個人內心活動的自主性,它是保證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觀和思維能力進行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做出各種自主性行爲的基礎。

討論自由是以語言、文字、音像、電子、藝術或其他形式表達意見、尋求信息、接受觀念、傳播思想的自由。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人類社會政治制度的變革、經濟組織的演進、科學技術的提高,都離不開言論的自由傳播和廣泛交流。人類社會前進的每一步都與討論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們通常把討論自由稱爲“第一權利”、“人類最重要的、潛力巨大的、活動的資源”。而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關係可謂緊密。《論自由》認爲,對於各種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討論,是保證科學和藝術獲得發展的首要前提。凡有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學術昌明、藝術輝煌的時代。凡壓制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思想和藝術死氣沉沉、愚昧黑暗的時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討中才能被發現。在某一個時代某一個民族思想界一時居統治地位的觀點,並不能因此而被認爲即是真理的觀點。儘管思想自由不應該受到控制,但現實告訴我們,控制思想絕非不可能。關於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並非事實。第一,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干涉或剝奪人們的表達自由而變相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思想自由。因爲,國家權力無法干涉人們的內心思考,但卻可以干涉人們思想的表達,而沒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傳播,人們就會失去信息源、失去觀念的碰撞和不斷完善而無從思想或正確地思想,人們的思想就會逐漸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第二,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剝奪人們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輸錯誤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論而引誘或逼迫人民錯誤地思想。現實中,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間接的,政府或個人總是通過侵犯公民的其他權利達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目的,因而應當儘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實現對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保護。就我國法制現狀而言,當前應該對一些表現公民思想的權利進行立法,尤其是十幾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聞立法!儘快出臺新聞法對於思想自由以及言論自由都有着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義。

價值觀念

《論自由》自由觀的背後存在這樣一個價值預設:不存在絕對的真理,人類的理性具有侷限性。因此,必然會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同一時空狀態下多種價值的共存。價值的多元化必然會導致價值衝突的出現。對此,流行着這樣一種危險的觀點:最好的生活可能無法實現或難以達到,但可以無限的接近,因此,對於所有的個人來說,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自己的方式去努力獲致最好的生活。在《論自由》看來,“最好的生活”便是個人幸福與社會進步,在對這樣一種最高價值目標達成理性共識的前提下,自由僅僅是對愚昧與落後的一種寬容。儘管密爾主張不同的民族及其人民應該探索屬於自己的道路,但令人遺憾的是,其並沒有把這種開放的觀念應用到非西方民族中去。當密爾在討論東方各民族時,他主張的是西方國家應該把他們的文明傳播到東方世界[8]。 《論自由》價值衝突是不完美的標誌,不同價值觀念之間存在等級層次。在這種思維的主導下,當某一民族確信其比其他民族更接近“最終目標”時,其便會運用已經掌握的“更高等級的價值觀念”來同化其認爲是“較低等級的價值觀念”,差異性的存在僅僅是達致最終一致性的一個緩衝期,一旦確信掌握了“最高等級的價值觀念”,自由與寬容將遍佈全世界。

圖書評價

《論自由》一書是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政治理論家約翰·密爾的著作,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可以說本書是密爾自由主義思想的系統論述,也是研究自由主義思想的重要著作。《論自由》在自由主義發展史上的重要性在於,第一次賦予自由主義完整而全面的理論形式,從心理學、認識論、歷史觀、倫理觀等角度爲當時已經達到黃金時期的自由主義提供了哲學基礎,並以充沛的激情與清晰的邏輯對個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強有力的辯護。用一些研究者的話來表述:如果不讀此書,就不瞭解自由主義的真諦。

擴展:

論自由讀書筆記1

《論自由》成書於1859年,100多年後再讀此書,仍然覺得很有啓發,很多觀點用在當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說,真存在所謂符合社會規律性的言論,那《論自由》中的某些觀點應該也可以歸入這類言論。

一、第一章內容簡單梳理

第一章釐清了本書所討論的自由的範圍。對於自由的討論,歷來是哲學界、政治學界、法學界的熱門論題,經久不衰。本章開始就提到,這篇論文不是所謂意志自由,這裏所要討論的是所謂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在這個前提下,作者又開始討論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下的自由。歷史上的自由,是對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禦。這時候,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給統治者運用權力劃定一定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的自由。謀取這種自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取得統治着對某些自由權利的承認。另一種是通過憲法。但是現在(指作者的時代),“人民對於管治者之成爲一種獨立的權力而在利害上與他們自己相反對時,已不復認爲是一種自然的必要。”人們可以選出自己的代表對國家進行治理,並且可以隨時撤換,意義已經大於對統治者權利的限制,“統治着應當與人民合一起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就是國族自己的權力。

以此,有人認爲“人民無須限制自己施用於自己的權力”,作者對此做了反駁,實際情況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他種。”“要限制政府施用於個人權力這一點.....也仍然絲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進一步指出,“當社會作爲集體而凌駕於構成他的個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並不限於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僅防禦官府是不夠的,還要防禦得勢力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集體意見對於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裏?他首先肯定了輿論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來起作用的事情,還要由輿論來辦。”作者通過分析,認爲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者輿論支持之下的行爲準則的主要東西,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

作者以英國的情況爲例,分析了人們在特定事務上所持的態度完全取決個人的擇取,而毫無準則。以此,表明本文的寫作目的',“即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控制個人之事,不論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手手段或是公衆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他爲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他還認爲,任何人的行爲,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有三個方面,意識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個人間聯合的自由。

二、幾點感想

1、密爾骨子裏體現出的作爲資產階級的自我優越感。讀完第一章,我除了認同密爾很多觀點外,也深深體會到他自身所表現出來的優越感。本書成於19世紀中下葉,那時候正好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時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躍,密爾在第一章的論述中,很多地方沒有論證,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似乎很多觀點是不證自明的。他所講的自由是有社會條件的。比如,他認爲,對於那種種族自身尚可視爲未屆成年的社會當中的一些落後狀態,也可以置諸不論;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爲着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一目的而得以投現而顯爲正當。自由,作爲一條原則來說,在人類還未達到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以前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從的。但哪種種族族可以看作未屆成年,哪些人是野蠻人?什麼時候人類達到了借自由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階段?這些密爾都沒有回答,從這些描述中,他並不認爲,所有的人或者種族都配擁有他所說的自由。但他還在書中提到,在舊日,存在臣民或者某個階級的臣民和政府之間的爭鬥時,那時的自由是指對於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禦。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時間維度拉長了。

2、密爾所強調的“對社會負責”標準只是描述意義上的,既沒有說出它們的範圍,也沒有說出爲什麼會這樣。比如,他強調,爲了“自我防衛”或者說他人的利益的時候,個別的或者集體的違背個人意志是正當的。一個人僅需爲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凡系顯一個人在義務上當作而不做時,就可要求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我在閱讀過程中,特別想尋找一個答案,如何避免多數人的暴政?可惜沒有找到。

3、密爾對“權力”討論遠遠大於對“權利”兩個詞的運用。我只看了翻譯版,沒有看過原版,也沒有了解過密爾的時代對“power”和“right"的認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論自由》,我總覺得是討論rihgt要多一些,但感覺這部分內容反而討論power多一些。可能與論文開始提到的討論主題有關,即“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4、密爾對法律和輿論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啓發。他意識到法律的懲罰性和輿論的壓力對個人的影響,並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紹輿論問題,這是難能可貴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國的道德標準大部分出自佔優勢的階級利益或階級優越感。人們遵守的來自法律或者道德輿論的所謂社會準則,其實就是社會的好惡,或者是社會中佔優勢的勢力的好惡。

5、密爾所主要討論的是政治自由問題。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裏,正當性何在?人們所享有的社會自由主要有那些?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內容。對於政治學初學者認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導作用。儘管我讀完還有很多迷惑,但是對於密爾在觀點上的乾脆自信,以及論述上的邏輯性,還是很佩服。

理解比較淺薄,暫記流水賬於此。

論自由讀書筆記2

《論自由》論的自由主要可分爲三個,第一,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第二,論個性自由;第三,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談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它包括一切人們對事物的意見看法進行表達的自由。在密爾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意義深遠,思想自由能發展人的個性,並最終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相反,如果用一種外在的標準或通過權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壓制人們的各種意見,將會妨礙個人和社會的進步。

書中有言 “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後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於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

也就是說,在密爾看來,即便一個錯誤意見全部錯誤,正確的意見包含了全部真理,那麼,不允許人們討論和提出挑戰,就意味着持有真理的人們實際上會不再思考以至於成爲一種偏見,也就不會對這個道理的理性依據有領會和認知。而作爲正確的真理,由於這樣也會出現逐漸喪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險,也阻擋了這個真理實際上的效力。因此,傾聽他人的不同意見,永遠不窒閉他人的意見和思想,不干涉他們的思想和討論,而且要歡迎任何形式的討論,才能讓社會整體更加接近真理。

人們擁有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後,因爲思想的不同,個性自然而然地產生了。於是便談到了個性自由的問題。密爾調發展個性是個人獨立、個人解放的根本要求: “凡是聽憑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屬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個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剛剛集體結束統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選大學和專業的考生們,他們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別人代替自己選定的嗎?僵化的考試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麼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個性是社會進步的動力,個性自由理應得到推崇。爲了給每人本性公平的發展機會,就必須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無論是打着三綱五常、“亡天理滅人慾”,還是以國家、集體的名義阻礙個人追求,實質都是對人性的壓抑和摧殘。

在論述個性與發展是一回事之時,密爾強調只有培養個性才產生出或者才能產生出發展得很好的人類。而且,密爾還強調,首創性是人類事物中一個有價值的因素,以及堅持天才的重要性,堅持讓它在思想上和實踐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們不能試圖用一個模子來範鑄人們,應對個性的任何顯著表示寬容,只有支持鼓勵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這兩個人類發展所必要的條件的發展,才能使個性保住它的根據,避免個人性格的各項情況日益趨於同化。縱觀近現代富強起來的歐美國家,無一不建立在一個個有獨立人格、公民素養的國民之上。

談到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密爾指出“任何人的行爲,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這一點其實是個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闡述,只牽及到私人的個人行爲不應當受社會的干涉,特別是不能因爲公衆的喜好厭惡而強制“異端”也要和他們一樣“統一”。

而什麼時候公權力可以干涉個人自由呢?密爾認爲:“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羣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爲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

舉個例子說吧,比如對罪犯的懲罰、剝奪他的自由就是爲了防止其對他人的危害。只有當個人的行爲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該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纔有權對個人行爲進行裁判,並對他進行強制判決。政府對個人自由的干預,只應是爲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損害,不可以更進一步,社會不能非法干涉個人合法自由。

每本書的存在都有其價值,我們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認爲 “自由主義”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義主張的就是個人的自由,但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爲了讓每個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須對個人的自由通過一定的法律來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義主張保障人們的自由,但不意味每個人可以爲所欲爲,而這一觀點在密爾的《論自由》一書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密爾的尺度,也是我們的自由所應有的尺度。